四、監管建議
針對上述影響電力工程建設質量的諸多問題,為進一步強化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建議進一步健全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完善責權分明的政府監督管理體系,從政策法規、標準體系等方面多措并舉,統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監督檢測等方面的質量管理工作,確保電力工程建設質量,促進電力工業安全健康快速發展。
(一)進一步健全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組織體系
督查發現,目前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絕大部分都設在電力企業內部,在工作中普遍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配置不到位等問題,難以獨立、有效地履行政府的質量監督職能,難以做到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全覆蓋。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加快質量監督機構體系建設,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財政經費方面給予保障,確保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效開展,保證工程質量管理可控在控,逐步實現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獨立履行質監職責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體系。
(二)進一步完善電力工程質量管理協調機制
督查發現,在部分地區35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垃圾發電等電源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中還存在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職能交叉,質監職責不清的問題,造成工作重復、缺位等情況,影響工程建設質量。針對當前我國電力發展速度快、建設規模大、技術難度高、外部風險因素多等實際,建議進一步加強建設、電力、水利、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明確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各方監管責任,建立部門間的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科學有效管控和降低工程質量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