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化學品風險防控。加強化工園區環境管理,嚴格新建化工園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加強現有化工企業集中區的升級改造。新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聚集區,現有化工園區外的企業應逐步搬遷入園。制定化工園區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標準,完善園區相關設施和環境應急體系建設。加強重點環境管理類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和污染場地的管理與處置。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廢棄危險化學品暫存庫建設和處理處置能力建設。以鐵礦石燒結、電弧爐煉鋼、再生有色金屬生產、廢棄物焚燒等行業為重點,加強二口惡英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二口惡英污染防治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到2015年,重點行業二口惡英排放強度降低10%。
六、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一)推進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不同地區主要環境功能差異,以維護環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態安全、保障食品產地環境安全等為目標,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制定不同區域的環境目標、政策和環境標準,實行分類指導、分區管理。
加大對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地區的環境治理力度,結合環境容量實施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環境風險防范,保護和擴大生態空間。加強對農產品主產區的環境監管,加強土壤侵蝕和養殖污染防治。對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維護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依法關閉或遷出污染企業,實現污染物“零排放”。嚴格能源基地和礦產資源基地等區域環境準入,引導自然資源合理有序開發。
實施區域環境保護戰略。西部地區要堅持生態優先,加強水能、礦產等資源能源開發活動的環境監管,保護和提高其生態服務功能,構筑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三江源地區要深入推進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建設。塔里木河流域要加強生態治理和荒漠化防治。呼包鄂榆、關中-天水、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等區域要嚴格限制高耗水行業發展,提高水資源利用水平,控制采暖期煤煙型大氣污染。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區域要強化酸雨污染防治,加強石漠化治理和高原湖泊保護。
東北地區要加強森林等生態系統保護,開展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濕地修復,強化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綜合治理,加強東北平原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護。遼中南、長吉圖、哈大齊和牡綏等區域要加強采暖期城市大氣污染治理,推進松花江、遼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強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礦山環境修復,強化對石油等資源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
中部地區要有效維護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提高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維持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太原城市群、中原經濟區要加強區域大氣污染治理合作,嚴格限制高耗水行業發展,加強采煤沉陷區的生態恢復。武漢城市圈、環長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帶等區域要把區域資源承載力和生態環境容量作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依據,嚴格資源節約和環保準入門檻,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加快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保護。
東部地區要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加快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有效控制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河北沿海、江蘇沿海、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峽西岸、山東半島等區域要進一步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保護海岸帶和生物多樣性。加快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確定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加強城鄉和區域統籌,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措施,加大對西部地區、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特殊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提高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二)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評估,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綜合整治。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水源保護意識。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
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水平。鼓勵鄉鎮和規模較大村莊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城市周邊村鎮的污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統一處理,居住分散的村莊要推進分散式、低成本、易維護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統籌建設城市和縣城周邊的村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收運系統;交通不便的地區要探索就地處理模式,引導農村生活垃圾實現源頭分類、就地減量、資源化利用。
提高農村種植、養殖業污染防治水平。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農藥包裝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推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發展。加強廢棄農膜、秸稈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開展水產養殖污染調查,減少太湖、巢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水產養殖面積和投餌數量。
改善重點區域農村環境質量。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發推廣適用的綜合整治模式與技術,著力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的村莊和集鎮,到2015年,完成6萬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優化農村地區工業發展布局,嚴格工業項目環境準入,防止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對農村地區化工、電鍍等企業搬遷和關停后的遺留污染要進行綜合治理。
(三)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建設。
以基礎、保障、人才等工程為重點,推進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與總量減排監管體系、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體系、環境預警與應急體系,初步建成環境監管基本公共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