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風電企業運行人員應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和故障情況。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風電場因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導致風電機組脫網時,應及時報告電力調度機構,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禁止自行并網。
(二十二) 風電企業要加強電力二次系統管理,開展二次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繼電保護定值計算、審核、批準制度,建立和完善繼電保護運行管理規程;相關涉網二次系統及設備定值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和備案;每年應根據系統參數變化等情況進行繼電保護定值復核,保證電力二次設備安全運行。
(二十三) 風電企業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機制,定期開展風電機組、集電系統、變電設備和無功補償裝置等電氣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于低電壓穿越能力、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無功配置和調節性能不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風電場,應制定專項整改計劃,及時落實整改。已投運風電場應采取措施,實現集電系統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二十四) 風電企業要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重點編制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亡、風機大規模脫網等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按照相關規定強化應急預案管理,開展應急演練。風電企業要強化應急隊伍建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提高風電場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五) 風電企業要組織開展風電場技術監督工作。加強風電場絕緣、金屬、繼電保護、調度自動化、電能質量等方面技術監督工作,及時掌握設備健康狀態。
(二十六) 風電企業要加強人員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劃,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風電企業有調度受令業務的運行值班人員應經過電力調度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二十七) 風電企業要加強風電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信息。
(二十八) 電網企業要加強對大規模風電并網產生的電力系統安全風險的研究分析,有針對性地制定系統反事故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制定并落實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措施。要加強電網薄弱環節的建設改造,為風電接入創造條件;要加強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保證風電并網運行安全。
五、風電調度管理
(二十九) 電力調度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風電調度管理,在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實行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風電企業要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力調度機構的協作配合。
(三十) 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對系統風電接納能力的評估,將風電納入月度電力電量平衡和日前調度計劃管理,統籌安排運行方式。逐步開展風電場綜合性能排序調度工作。直調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00萬千瓦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應設立風電(可再生能源)調度管理專職人員。
(三十一) 電力調度機構要督促風電企業對已投運風電場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不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的,要按照電監會《關于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中有關風電機組低電壓穿越能力處理意見的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三十二) 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調管范圍內二次專業管理,督促風電場開展二次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風電場進行涉網保護整定,做好涉網保護定值審核和備案。組織風電場開展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三十三) 電力調度機構要逐步建立以省級和區域電力調度機構為平臺的風電功率預測預報體系,開展覆蓋調管范圍的中長期、短期、超短期風電發電預報工作。風電場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建立風電功率預測預報系統,集中接入的風電場要按風電發電計劃申報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發電計劃。
(三十四) 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企業要充分利用廠網聯席會議等信息交流平臺,按照有關規定披露風電運行信息,協商解決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重大事項,促進風電與電網協調發展。
(三十五) 風電企業要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風電設備的電氣仿真模型和相關參數,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對大型風電場接入系統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研究工作,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六、風電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