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加強海洋經濟監測評估
健全海洋經濟統計制度,推進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海洋經濟核算工作,完善海洋經濟核算體系。開展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推進國家和省級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能力建設,定期發布海洋經濟監測和評估信息,提高輔助決策能力和社會服務水平。搭建國家海洋經濟研究平臺,加強海洋經濟運行分析評估和海洋經濟重大問題研究。
第三節 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
積極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加大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重點在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海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綜合管理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試點地區要建立試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支持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第十章 保障措施
深化海洋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各行業部門間的統籌協調與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制度。加強財政、金融等政策的協調配合,強化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評估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政策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對海洋經濟發展的組織管理與引導能力。
第一節 加強海洋經濟管理的統籌協調
完善海洋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海洋經濟綜合管理與協調機制。創新陸海統籌綜合管理模式,統籌推進集監管立體化、執法規范化、管理信息化、反應快速化于一體的現代海洋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涉海管理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和溝通配合,提高中央與地方海洋經濟管理工作的聯動性,增強海洋行政管理效能。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海洋經濟管理的統籌協調,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發展改革委、海洋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加強對海洋經濟的指導與調節。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籌協調各方面力量,抓緊研究制定有利于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節 優化海洋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
完善海洋法律法規體系。抓緊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加強對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導,支持沿海地區進行制度創新和改革。
加強海洋產業標準化建設。完善海洋新興產業、海洋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海洋生態與環境保護等標準體系,加快建立郵輪游艇、休閑漁業、公共服務及文化產業等涉海服務標準體系,提升海洋產業標準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全面加強海洋產業標準化建設。
第三節 完善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
財政政策。進一步加大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事業領域的支持力度。探索通過相關措施加大對海水綜合利用、海洋新能源開發、海洋工程裝備設計、深海資源勘探開發、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研發、海水養殖、遠洋漁業、海洋產業節能減排、海洋環境保護等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對邊遠海島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重點支持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領域建設。
投融資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海洋產業發展。盡快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擴大直接融資比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海洋漁業和海洋新興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發揮信貸資源優化配置對海洋產業投資結構的引導和調整作用。支持有實力、有潛力且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上市融資。探索建立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的專項基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小型微型海洋科技企業。積極探索海洋自然災害保險的運作機制,研究建立由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相關政府和融資市場風險共擔的保險和擔保機制。
海域和海島管理政策。創新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制度,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程,完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制度,探索建立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二級市場以及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制度。嚴格控制傳統養殖區和捕撈區的建設用海,完善漁業水域、灘涂占用補償制度。完善海域使用金制度,加強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科學編制并嚴格執行圍填海計劃,加強對圍填海項目選址、平面設計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審批圍填海項目,加強對集中連片圍填海的管理。
第四節 加強規劃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完成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和發展重點,制定或修訂本地區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創新機制,明確責任,加強領導,主動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銜接,確保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規劃實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試點和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序另行報批。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海洋局建立健全規劃評估機制,加強對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此件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