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情節較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給予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處:
(一)五年內禁止參加本系統任何投標或招標工作;
(二)招標活動的監督部門必須向有關部門出具書面監察建議,明確寫明建議處罰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