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可行性研究審查爭議
2.1 對區域構造穩定性評價的分歧風電場可行性研究工程地質部分審查中,區域穩定性評價分歧較大,比如某風電場先后由兩位專家審查,一位認為區域穩定性較差,另一位則認為穩定性較好。兩個專家意見相反。
建議:
(1)區域構造穩定性評價內容應明確區域構造主要搜集資料,簡要說明場區位于與區域構造(或活斷層)的相對位置,提出地震設防烈度和地震加速度。
(2)區域構造穩定性評價應量化一般活動斷裂發震引起地震,地震烈度大小決定對建筑物的破壞程度,因此是否可以按地震設防烈度和地震加速度定量區域穩定性。例如規定地震烈度≤ 6 度為穩定性好;> 6 度≤ 7度為穩定性較好;> 7 度≤ 8 度為穩定性較差;> 8 度≤ 9 度為穩定性差;>9 度為不穩定。這樣量化評價,容易達成共識,減少爭議便于操作。[1]
2.2 勘察階段、深度工作量和方法的爭議
2.2.1 勘察階段和深度的爭議技術規定原則規定了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勘察工作量和深度,其他階段勘察工作量和深度沒有規定,立項審查時勘察深度不好把握。有的地質專家認為風電場勘察可行性研究階段就是詳勘階段,審查時要求把每個風電機組的情況都做出評價,顯然不合理,如果因非地質原因工程建設不能通過時,已經進行了詳細勘察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不同行業的地質專家審查風電場勘察深度尺度也不同,比如水利工程對水文地質的勘察是對建筑物滲透穩定性的評價,有時為了得到滲透系數等參數,費用就比較大,而風電場則主要搞清水位以及變化幅度用以評價地下水對地基的影響。沒有必要為了某些參數投入過大。建議:

(1)明確合并勘察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