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選址是通過初步分析場區條件,確定未來開發風電場的區域位置和開發規模。宏觀選址需要考慮的內容包括風能資源(參考當地氣象數據或周邊風電場測風數據)、風電場接網、交通運輸和施工安裝、工程地質等條件,在此基礎上初步擬定開發規模。并按照國家標準,樹立測風塔開展至少一年的連續測風工作。
在簽訂風電開發協議時,宏觀選址已完成的,可以約定開發容量;宏觀選址未完成的,也可先約定開發容量,待協議簽訂后再進行宏觀選址。
4. 風電場總體規劃
風電場成片開發,有利于風資源的充分利用及日常運行維護,實現規模效益。通常風電場的經濟開發容量為20 萬千瓦。在條件允許(如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時,風電場可一次性開發建設,風電場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可以同時進行;如果風電場需要分期核準建設,為科學評估風電場建設條件,合理安排風電場分期開發計劃,投資方在完成一定時間的測風工作后,需要對準備開發的風電場進行統籌規劃工作。
根據收集到的測風數據、地形圖、地質資料、交通運輸條件、電網情況、土地規劃情況及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分布信息,投資方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風電場總體規劃。該規劃應對風電場場址的風況特征及風能資源作出分析和評論,同時要求確定風電場總體開發規模,知道系統接入初步方案,初步評價環境影響,開展投資匡算,確定各期
開發規模、開發區域位置及開發順序等。
5. 風資源配置申請及電網接入申請一般在完成一年的測風工作后,投資方須向區域網省級電網公司上報電網接入申請,獲得區域網省級電網公司的電網接入批復后,按照風電場總體規劃,編寫風資源配置申請報告,通過縣、市級政
府,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發改委,申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許可(類似路條)。省(自治區)發改委根據政府制訂的區域風電發展規劃和電網送出規劃,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配置風能資源,批復同意投資方開展項目可研工作。政府為了確保項目的及時建設,風資源配置文件通常具有時效性,有效期1 ~ 2 年。
一些省份(如河北省)在此階段會要求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是為了申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許可。
6. 項目可行性研究
取得省(自治區)發改委關于風資源配置的申請批復后,投資方可以開展前期工作,即可以按照政府要求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需要由相關省(自治區)發改委組織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之后,投資方還需要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土地預審報告、電網接入設計報告、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節能評價報告等專題報告,并取得相應政府主管部門及區域網省級電網公司的批復意見。
7. 項目核準
風電項目核準的主管單位是發改委。核準權限為:5 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5萬千瓦以下由省(自治區)發改委核準。項目核準申請報告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專題報告為基礎,一般由受托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上報發改委后,由發改委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批復。
政府為了確保項目的及時建設,核準文件通常具有時效性,有效期2 年。項目核準后,未經政府同意,投資方不能轉讓項目或變更投資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