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設立海上測風塔應滿足海上風電開發建設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設立測風塔前,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應依據海域管理有關規定,向縣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測風塔用海申請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編制測風塔環評報告表并報有審批權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門審批。編制測風塔通航安全評估報告,并取得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施工企業應具備海洋工程施工資質,進駐施工現場前應到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辦理施工手續。
第八條 海洋水文測評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圖測量和地勘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海圖測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報縣級海洋主管部門備案;海圖測量和地勘前,應到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按照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可行性研究階段遞進進行,分別形成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通過技術歸口單位審查。
第十條 預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風電場風能資源及海洋水文測量和初步評估、工程地質初步評價、工程規模與場址范圍擬定、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經濟評價等工作,初步研究風電場建設的可行性,編制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為促進風電技術進步和有效市場競爭,對完成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項目,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選擇項目進行特許權招標,確定項目開發投資企業及關鍵設備。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進行特許權項目招標前,應當就有關風電項目用海位置及范圍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
對已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終未中標的企業,由中標企業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給予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開展海上風電場風能資源和海洋水文評估、工程地質評價、風電機組選型與布置、電氣與消防設計、土建工程設計、海域使用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管理設計、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環境保護設計、設計概算及經濟評價等工作,確定風電場的建設方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核準的基礎。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向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審查和審核,并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上風電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核準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海底電纜路由調查、勘測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通航安全評估論證,編制項目通航安全評估論證報告,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出具通航安全審查批復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安全預評價設計,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函。電力接入系統專題設計取得國家級電網公司的審批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取得其它相應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條 項目相關專題完成并取得相應職能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技術歸口單位審查,項目開發企業編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申請報告應包括設計方案、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接入系統、通航安全、安全預評價等專題及相應支持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