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項目開發企業應及時將項目核準文件提交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國家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開發企業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電纜鋪設施工許可審批手續等。
項目單位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收回項目的海域使用權。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設施設計,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設施措施;做好與省級電網公司接入電網配套設施建設的銜接工作,并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電力調度和國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實信息化建設方案;海上風電項目單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