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提出能源領域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這對能源行業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中國能源行業目前的情況是,國有企業一家獨大而且越做越大。國有企業高度集中是能源行業許多根本性問題的根源。其一,如果沒有政府預測和規劃的充分約束,國企“以大為先”的經營特性可能造成能源產品的短期過剩,進而導致無效或低效能源利用;其二,能源國企高度集中會擠出民營與外資;其三,減緩能源體制和價格改革進程;其四,限制了能源部門效率的改善。目前投資能源的大多是國有企業,絕大部分資金來自國有銀行,過度投資除了使管理者的業績受到影響外,損失卻是國家的。這就形成了一個風險防范機制,那就是能源企業實在不行了,可以通過政府漲價。因此,提高能源效率需要解決民營企業和外資的參與問題,也就是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的根本。然而,在目前國有企業獨大的情況下,如何鼓勵民營企業和外資參與,是一個改革的大難題。為什么在這幾年的電力大投資中,電力裝機在5年內幾乎翻倍,而民營和外企基本上不參與甚至變現退出?這值得我們反思。通過反思,或許可以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也必須盡快找出解決的辦法,因為它關系到能源行業的可持續性。當然,正如《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所示,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還必須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
《能源法》中的能源應急和預警機制是保證能源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現在中國的原油對外依存度接近50%。中國能源問題的特點是人口基數大,人均消費量低,經濟高速增長,能源需求增長快,而且增長潛力很大。能源安全問題遲早會出現,因為國際能源市場走勢是不可控的。因此,建立有效的應急預警機制才能最低限度降低由于國際能源危機而引起的大幅度經濟波動。
直至20世紀90年代前,中國能源消費總量相對于儲存量來說一直很小,能源資源似乎無窮無盡,沒有稀缺,能源問題主要是開發利用,因而能源研究主要也是圍繞開發和利用。從80年代起,一些國內經濟學者開始了能源經濟的研究,90年代初以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能源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然而,作為國民經濟至關重要的研究學科,目前能源經濟學領域依然人才奇缺。《能源法》明確了國家要將能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科研機構、教育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養農村實用型能源科技人才。各級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能源科學普及活動,支持社會中介組織和有關單位、個人從事能源科技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識和科學用能水平。我們期望能源經濟學人才包含在能源科技人才之中,能源經濟學能作為能源科學的一部分而得到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