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發展不僅僅是某一種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問題,還是需要整個電力系統實現綜合協調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問題。筆者全方位總結分析各主要風電發展國家的特點和經驗,希望能夠對我國的風電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首先,制定和出臺具有激勵性和引導性的政策措施,是促進風電發展最直接的推動力。在當前技術及經濟性條件下,風電仍不完全具備市場競爭能力,因此需要政府出臺促進風電發展的激勵政策,為投資風電開發項目的社會投資者提供必要的市場保障和基本的收益預期。各國采取的激勵性政策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實行風電優先上網政策。各國普遍要求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前提下,對風電實行優先上網。二是出臺具有投資回報預期的上網電價。丹麥規定,參與市場競爭的風電開發商除獲得市場中標電價收益外,還可以獲得由政府提供的電價補貼。西班牙允許風電開發商每年在固定上網電價和“市場+補貼”兩種方式中進行選擇,并規定了補貼上限和下限,確保風電項目內部收益率維持在7%左右。三是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以確保實現政府規劃目標。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政府強制規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必須達到發電量或消費量一定百分比的政策。至2010年年底,澳大利亞、日本、印度以及美國36個聯邦州實行了該政策。
其次,嚴格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是實現風電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風電大規模開發和利用,必須通過接入電網、融入電力系統才能實現。由于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特點就是通過對電源出力的有效控制來實現對瞬間變化的負荷需求的響應,因此,電源的可控、在控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技術要求。當風電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系統內的風電機組也不能例外。國外主要風電發展國家均已充分認識到提高風電技術標準和嚴格管理規范的重要性,因此在出臺激勵性政策措施的同時,也十分重視風電標準和并網技術管理。丹麥的《可再生能源促進法》就對風電機組的檢測認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只有通過嚴格檢測的風電機組才能并網。西班牙電網公司對風電場的發電預測進行嚴格考核,誤差比例超過20%則需要向電網企業繳納罰款,以此激勵風電場提高預測精度。
再次,保持均衡的開發節奏,是實現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的有效途徑。風電是成長中的產業,如何在加強政策激勵的同時,保持均衡有序發展,避免爆炸式增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增加過快、電力消納困難等問題,是政策安排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內容。西班牙的做法是實行風電預分配登記制度,預先對年度新增規模作出規定,未納入規劃的風電場一律不享受補貼。該政策使得西班牙近十年風電快速發展期間的年度新增規模基本保持在100萬~200萬千瓦的適度水平。德國政府則是通過滾動調整上網電價以及逐年遞減水平,使年度新增容量保持在150萬~250萬千瓦。印度在其風電快速發展的2005年~2010年期間,每年的新增風電規模也基本保持在140萬~200萬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