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世紀90年代,不同國家先后采取了配額制、強制購買、有限競標、綠色證書、特許經營等激勵政策。盡管這些政策的效果因地而異。但是不論采用那種政策,只要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其政策效果就明顯。德國、西班牙為了鼓勵風力發展,頒布了“購電法”以吸引投資;英國早期實施“非化石燃料公約”制度,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條件;美國有些州及澳大利亞實施配額制(RPS),要求在電力供應中可再生電力的比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這些措施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障礙,對可再生能源的起步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力。另外,以立法的形式強制社會接納和開發可再生能源,也為可再生能源的前景提供了保障。
(4)、營造公眾支持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氛圍。
由于發達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長期宣傳教育的結果,公眾普遍接受與環境有益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高電價政策、綠色能源政策都能得到公眾的認同。在紐約、倫敦等主要國際股票市場上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長期以來都是績優股。在很大程度上,公眾的認同成為政府和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主要動力。例如以殼牌為代表的石油財團都建立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