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濤同時表示,“但關鍵是,在加入審批環節后,地方認可的是5000的數據,還是5萬的數據,因為最后核準還是要通過氣象部門,他們是專家團的一部分,要參與評審。”“現在的狀況是,企業看到這樣的政策一出臺,項目就先暫停一下,看看其他企業怎么進展,而地方政府方面,據我們所了解,也不敢輕舉妄動,不敢輕易地推這個項目,所以現在就處于一個停滯和暫停的狀態。”李濤表示。
爭議
“在加入探測許可審批后,對于風電開發企業,主要有兩點比較大的影響。”上述業內資深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一個是項目工期的影響,一個是公平性如何保證。”
據該資深人士介紹,“現在整個行業爭奪的東西其實也就是風資源,或者說就是有風的場地,所以地方政府在國家項目正式核準前就進行一輪審批,其實無形中放大了權力,容易形成監督的空白區域,地方有可能為了保證某個企業開發,通過該環節就提前把其競爭對手在項目正式核準前,利用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淘汰出局。”
然而,除了對各省份的收費和《條例》規定加入審批環節引來的爭議外,也有聲音表示“地方政府無權立法”,對《條例》的合法性表示質疑。
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艷芳看來,該條例存在越權立法、審批的正當性和氣象部門的權力界定等多方面的問題。李艷芳表示,“查閱各國民法典,公認太陽、大氣屬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屬于全人類共有,一國范圍內的陽光、空氣、風力屬于該國全體國民所有。”“此外,《條例》的規定也違反《立法法》的規定。”李艷芳表示,“資源權屬問題屬于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只能由法律,如物權法、各類具體的資源法進行規定,最低一級的也得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不能由地方立法規定。”李艷芳稱。
對于太陽能資源與風能資源作為資源的開發利用來說,李艷芳認為根本不需要審批,“氣象探測實質上是一種科學觀察與測量活動,它本質上不能改變客觀環境,既不影響國家利益,也不影響社會和他人利益,因此,對氣象探測進行審批限制沒有任何法理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