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認為,究其原因,一是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法律明確規定“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至今尚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制約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
二是電網運行管理不到位。
三是部分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秩序不規范。有的地方為追求GDP盲目建設,加劇了并網困難。有的發電企業為搶占資源,快速擴大裝機規模,助長了無序發展勢頭。
報告還認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等政策仍存在一定問題,“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
“部分領域上網電價政策有待完善。目前,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報告說:“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同時,有的企業反映,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年限不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部分電價補貼政策沒有確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未出臺,企業難以核算投資回報。小水電上網電價長期偏低,影響了其健康發展。”
報告指出,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有待健全。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貼需要。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力度也有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