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訊:風電機組生產廠家與用戶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上,應該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避免因低價格競爭而影響產品質量和行業發展。
1、國家出臺規定和政策以規范風電機組的預驗收、服務期和機組出保
風電機組的生產、銷售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特性以外,在銷售之后,還有“試運行、質保期和最終驗收”,而試運行和質保期出保則是容易引起業主和生產廠家糾紛的重要環節,為了使行業健康發展,國家可以出臺相應的標準和法規,減少糾紛。
例如:在通過預驗收之的電價低于機組“正式運行”的電價;國家的行業標準,可以針對目前國內風電機型的預驗收、服務期、質保交機等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給出較為明確的規定。
2、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制訂和完善行業規范
參照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訂中國風電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例如: 功率曲線的檢測標準,IEC61400-12 是國際上較為通用的功率曲線測量標準。按照這個標準可以較為準確地測量風電機組功率曲線,但是,規定得很細、很嚴格,不便于現場的執行和操作。從此標準的限制條件和規定可以看出,要準確檢測機組的功率曲線要求很高、難度很大,形成功率曲線的影響因素很多,難以對風電場的每一臺機組按照此標準進行測量。
功率曲線是風電機組性能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如果機組的實際運行功率曲線要作為質保交機的考核標準,國家可以對此制定出較為簡便易行的現場標準,比如:同種配置、型號的風電機組只需按相關標準檢驗一臺即可,避免業主與生產廠家之間不必要的糾紛。
3、科學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合同, 是規范企業行為的重要方面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可以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單位規定和會議紀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簽訂合同時,應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不能因為生產供大于求,致使合同成為了單方面的約束條款;不能因為競爭激烈,而簽訂違背風電機組的運行規律的合同條款。
在執行合同時,合同雙方應尊重合同條款。如發現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內容,需要更改,應通過合同副本的形式來完善合同,這樣以利于合同的執行與行業發展。
不要讓會議紀要、單位規定凌駕于合同之上,隨意更改合同條款勢必使不健全的市場次序變得更加混亂,且沒有法律依據。從長期來看講,不僅讓企業蒙受損失,增添了不必要的糾紛,這樣也不利于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