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幾十年發展,風力發電已成為技術最成熟、開發成本最低、最具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之一。許多國家把風電作為改善能源結構、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選擇。在歐美等風電開發起步較早的國家,風電在替代常規化石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已發揮了巨大作用。根據BTM公司(丹麥著名風電咨詢機構—編者注)2011年風電發展報告,2011年丹麥、西班牙、德國的風電電量占本國總用電量的比例分別達到28.5%、15%,和10.6%。就歐洲整體而言,2011年風電電量比例達到6.3%,其中德國有四個州比例超過40%,西班牙部分省接近100%。
伴隨著中國風電產業的快速開發,風電場“窩電、限電”嚴重,風力發電機組質量問題非常突出,風電技術的創新技術應該加強。
(一)存在的問題
1、風電技術開發能力
大部分整機企業在最初都是購買圖紙直接生產,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創新和突破,這需要大量的基礎研究、科學實驗和長期的經驗積累。
部分廠家片面追求機組單機容量大、新機型下線速度快、急于批量安裝,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產品質量重視不夠,對風力發電機組整體設計、載荷優化計算控制策略優化、并網性能等核心技術掌握不夠,導致部分風電機組質量不穩定,出現了多起嚴重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事故,成為風電發展的隱患。
2、風電設備的認證標準及能力
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開展風電設備認證工作的有兩家機構,鑒衡認證中心和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但整體上說,風電設備認證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技術手段和經驗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國際同行內的認知度不高。
3、風電機組制造產能過剩
風電設備制造產業盲目擴張,產能過剩。一些風電機組制造企業利用建設總裝分廠的方式圈占風力資源,并通過地方政府強迫進入本地的風電開發企業使用本地設備,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建設,擾亂了市場秩序,增加了投資風險。大部分風電機組制造商產品同質化嚴重,缺少核心競爭力。
4、風電場的限電、窩電現象沒有消除
由于部分地區風電開發過于集中,受現有電網網架送出能力影響,風電被限出力。
北方地區系統峰谷差較大,系統調峰能力有限,風電在電網低谷時段參與系統調峰。
系統峰谷差是影響系統接納風電能力的關鍵因素。
由于局部地區電源相對于用電負荷嚴重過剩,即使在電網負荷高峰時段,風電仍無法全部消納。
5、行業自律應該進一步加強
中國風電機組制造行業缺乏自律,未形成行業競爭規范,大多采用低價戰略,報價低廉,缺乏理性,競爭過度。
如此低價,導致產品質量問題頻頻發生,也使得開發商、整機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之間相互拖欠貨款現象仍有發生,為風電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埋下隱患。
6、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新法于2010年4月開始執行。新法規定電網對風電的所謂“保障性收購”。何謂“保障性”,可以有不同的解釋,電網方和發電方的理解差異很大。而實施細則遲遲沒有出臺,沒有權威的法律解釋,也無法進行核查和監督。壟斷的電網因此有恃無恐,進行風電收購或者要求風電“棄風”。
7、正確理解風電有待進一步提高
歐洲等風電產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初期也和中國的情況基本相同,對風電的要求及標準直接引用火電、水電等標準,如上網的要求等,然而,風電有其特殊性,如波動大、不可預測等。目前,歐洲等電網被要求適應風電特性,以利于風電的開發。另一方面獷風電產業也在不斷提高風電品質,更好地適用于用戶的要求。
風電聯網標準于2011年出臺,其基本上僅僅體現了電網方面的意志,其科學性、合理性受到質疑。電網對風電聯網的技術要求高于對火電,水電的要求,這個標準于2012年頒布執行。
中國低電壓穿越檢測標準的起草和實施機構都是一家,而且隸屬于國家電網公司,本質上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基礎。用于風電低電壓穿越檢測的機構和檢測手段嚴重不足,已成為風電穩步較快發展的又一制約。
2011年電網利用《可再生能源法》被修改的機會,利用低電壓穿越技術檢測和較高的風電聯電網技術標準回避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了風電的入網門檻,忽略了體現社會效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