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將納入考核指標?
納入考核的能源品種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考慮到水電技術和產業已相當成熟,而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新興可再生能源還很弱小,開發成本高,市場需求有限,不能用發展大能源的模式來發展可再生能源。
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1、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2、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3、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誰將承擔配額責任?
各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及省級電網企業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責任。
地方政府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實施工作方案,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協調完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國家電網企業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承擔領導責任。各省級電網企業按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完成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實施責任,履行接入和輸送可再生能源電力及促進消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