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電網公司是獨立核算的,不歸國網公司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電網企業只接納其覆蓋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原則,就導致了內蒙古大量的風力發電無法送出,極端情況下風電場還會被強制限電。因此,王仲穎認為,對電網企業除規定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外,還應該出臺政策鼓勵在部分風電發展快的地區在就地消納之外,推動風力發電跨省輸送。“歐洲的丹麥和德國的風電快速發展就得益于歐洲國與國之間的電網都能實現跨境輸電,較好地解決了跨境輸電利益分配和電網監管問題,我們一個國內的電網之間為什么不能實現跨省輸電的互聯?”王仲穎說,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目前最需要做的是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形成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的“跨省輸電”的利益分配機制。
對此,劉琦表示,下一步工作重點之一是科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范圍。以風電消納而言,要合理把握“電量就近消納與擴大范圍提高消納能力”相結合的原則。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核準風電項目要在國家統一規劃前提下進行,原則上消納范圍限于本省電網;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大型風電基地建設,對超出省級電網消納能力的電量,在區域電網內統籌消納。
發展基金雖好 但額度待提高
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將原來的“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王仲穎指出,此前所征收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電價附加在分配使用時,一些經濟發達省份近年來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要大量補貼資金,在全國范圍內同樣收取電價附加的背景下,本來需要資金支持的貧困省份因為沒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所繳納的資金往往卻流向了發達的富裕省份,這樣就出現了“窮省給富省補貼”的怪現象。因此,國家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出在收取電價附加的基礎上結合財政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提供支持,是一個巨大進步。
據稱,財政部近期剛剛完成了《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對此,王仲穎表示,基金管理辦法還存在需要明確的問題。他指出,按照目前國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4厘來測算,每年此項資金總共在100億元左右。這個數字對于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的目標來衡量,4厘錢的征收標準還有待提高。他建議,也可考慮增加財政專項資金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