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手左走還是右走?
風電大發展,得益于政策支持,這是不言而喻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設立可再生能源基金,據悉,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補貼風電,因為同樣作為可再生能源的太陽能發電還遠不及風電的規模。
但有些政策卻“好心辦了壞事”。
比如,國家相關部門曾經提出要振興裝備制造業,便鼓勵一些風機制造企業與風電場捆綁,互相扶持。“初衷很好,卻無形中限制了市場的有序發展。并提出‘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超過70%’,種種條件累計,只能那幾家企業勝出,外企則更難。每次特許權招投標前都要召開碰頭會,這也不難解釋為什么有幾家總是中標了。”上述外企駐華代表抱怨道。
70%這個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05年,我國頒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今年年初,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正式對外確認,國家確實已經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意味著放開了對外企的限制。
“還有稅收政策,反倒促成了局部地區的保護主義。”對于稅收,一度成為業內人士必講的話題。
按照規定,在某地建設風電場,地方政府就會提出“資源換市場、市場促發展”的思路,意思就是說,要求風電開發企業優先使用本地生產的風電機組,或者直接與設備制造廠家捆綁引入,因為只有在當地設立制造企業或者某大型制造企業分廠,稅收才能留給當地政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風電設備制造產業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局面。
“政策必須起到正確引導的作用,而不是一味助推,否則可能偏離方向。國家相關部門現在迫切要做的應該是,前期做風力資源的詳細調查,分幾個等級,在合適的地方建風場,把位置定下來,再完善風機進入的門檻資質等檢驗、測試的標準,葉片怎么檢驗,齒輪箱怎么檢驗,必須有標準。現在是系統沒有建設起來,就大干起來了,形成了一片欣欣向榮的假象。”倪維斗說,“國家把裝機定為衡量標準,而不是發電量,本身導向上就有問題。”
某風電業內人士也持相同的觀點,他說:“很多規定比較死板,比如95%的可利用率是對于機器質量的主要指標。可利用率怎么計算的?一年8760個小時,在這些小時中,比如有3000小時的風是可以使風機運轉的,這3000小時中風機必須有95%的時間是運轉的。這里面就有缺陷,風力發電靠風吃飯,現在有一個問題,風大的時候風機壞了怎么辦。所以衡量的標準應該是發電量和賺了多少錢,而不是可利用率是多少,裝機的增速有多大。”
因此,在單純追求片面指標的情況下,國家越想推動國產風機的發展,企業反倒只在這個框架下拼命追求裝機,增加量而忽略了質。“這是一連串的問題,就像蝴蝶效應一樣,不知道在哪個環節出了小問題就影響到整個風電產業,所以做風電,必須要有憂患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