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風電企業項目前期工作開展的原則條件。
首先,實施引進電力負荷與風電開發掛鉤聯動措施,即增加用電負荷,配置相應的風電開發規模。凡引進10萬千瓦及以上電力負荷項目的,項目投產后,同意企業開展10萬千瓦以下規模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目的是以風電帶產業、以產業促風電。”劉東升說。
其次,改變過去風電開發與風電設備制造掛鉤的做法,對風電設備制造業的風電開發權做出限制。具體而言,對在內蒙古投資建設風電發電機、主軸、齒輪箱、輪轂、逆變器、控制系統、軸承大型鑄件等關鍵部件設備制造企業,年銷售額超10億元以上的,同意風電企業開展5萬千瓦以下規模風電項目前期工作;對在自治區境內設廠的整機生產企業,年銷量超100萬千瓦的,相應每年同意開展5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前期工作;對已建成但未配置風資源風機整機組裝廠一次性同意開展5萬千瓦風電前期工作,對新上的風機整機組裝廠不再配套相應的風電前期工作。
目前,內蒙古風電設備制造企業已有42家,其中整機制造企業12家,零部件生產30家。“為避免盲目布點加劇低水平產能過剩,我們要引導風電設備制造企業健康布局。”內蒙古發改委副主任、能源開發局局長王秉軍表示。
如果以后風電送出問題得到解決,風電規模可以進一步擴大
在提高行業門檻的同時,內蒙古還將仿照山西煤炭企業的做法,對風電企業進行整合重組,推動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提高風電產業集約化水平,目標是使全區風電企業控制在25家以內。
根據劉東升介紹,內蒙古現在已有風電企業約70家,其中包括五大電力集團、京能、中廣核以及其他央企和地方國企。這些企業的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大型國有企業在內蒙古成立眾多項目公司,開發主體較為分散,在影響集團內部管理運營效率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的混亂。
因此,《關于推進我區風電企業整合重組減少主體的指導意見》強調,“加快推進我區風電企業整合重組減少主體,是推動我區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劉東升表示,“25家”是一個指導性目標,并不是強制的,也不是淘汰性質的,而是內部整合。“很多大型企業在內蒙古有10家以上的分公司,是為了爭取項目時多一些勝算,我們希望這些企業成立一個統一的辦事機構,申請項目時不要10多家分公司都來申請,而是辦事機構申請到項目進行企業內部分配。”劉東升說。
對內蒙古發展改革委整合重組的意見,各個發電企業大體上認同,現在整合工作正順利開展。華電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巴希說:“整合對于規范市場是有好處的,一些倒賣資源的小公司可能會被規范。再者也可以節省企業的管理成本。”
《指導意見》還提出:“原則上不再引進新的風電企業”。劉東升說:“這個指導性意見是暫時性的,如果以后風電送出問題得到解決,風電規模可以進一步擴大,這些具備資格的企業還是可以進入的。只是目前來講,風電企業已經很多,再引進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