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大規模開發和利用,必須通過接入電網、融入電力系統才能實現。由于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特點就是通過對電源出力的有效控制來實現對瞬間變化的負荷需求的響應,因此,電源的可控、在控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技術要求。當風電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系統內的風電機組也不能例外。國外主要風電發展國家均已充分認識到提高風電技術標準和嚴格管理規范的重要性,因此在出臺激勵性政策措施的同時,也十分重視風電標準和并網技術管理。德國、西班牙、丹麥等國家都對風電并網提出了嚴格的技術要求,并通過立法建立了嚴格的風電并網檢測制度,確保并網風電滿足技術標準要求。丹麥《可再生能源促進法》對風電機組的檢測認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只有通過嚴格檢測的風電機組才能并網。西班牙電網公司對風電廠的發電預測進行嚴格考核,誤差比例超過20%則需要向電網企業繳納罰款,以此激勵風電廠提高預測精度。嚴格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不僅降低了大規模風電接入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影響,提高了風電開發利用水平,而且也有效地刺激了各國風電技術研發能力的提升。德國、西班牙和丹麥都誕生了擁有領先核心技術、在全球享有盛譽的世界知名風電裝備制造企業,風電技術及設備制造也成為了帶動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
保持均衡的開發節奏,是實現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的有效途徑
風電是成長中的產業,如何在加強政策激勵的同時,保持均衡有序發展,避免爆炸式增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增加過快、電力消納困難等問題,是政策安排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內容。西班牙的做法是實行風電預分配登記制度,預先對年度新增規模作出規定,未納入規劃的風電廠一律不享受補貼。該政策使得西班牙近十年風電快速發展期間的年度新增規模基本保持在100萬—200萬千瓦的適度水平。德國政府則是通過滾動調整上網電價以及逐年遞減水平,使年度新增容量保持在150萬—250萬千瓦。印度在其風電快速發展的2005—2010年期間,每年的新增風電規模也基本保持在140萬—200萬千瓦。
電力系統對波動性風電的接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系統運行的靈活性。電力系統運行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系統可支配的靈活電源比例、電網基礎及互聯規模,以及需求側響應能力三個方面。
大規模風電入網客觀上需要有一定規模的靈活調節電源與之相匹配。總體看,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電源結構中,燃油、燃氣、抽水蓄能以及具有調節性能的水電機組等具有靈活運行性能的電源比例相對較高,使電力系統接納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所面臨的技術困難相對小一些。在美國的發電總裝機中,除水電外,僅燃油、燃氣和抽水蓄能發電機組的比重就接近50%,德國、西班牙的這一比例也分別達到20%和35%。風電發展較快的國家,往往伴隨著調峰電源的同步發展。2001—2010年期間,西班牙風電裝機容量增長了1775萬千瓦,油氣機組容量同期增長了1801萬千瓦,風電與油氣調峰機組基本實現了同步增長。此外,西班牙電力系統中還有500多萬千瓦運行非常靈活的抽水蓄能機組。
加強電網互聯,有利于平抑不同地域風電出力差異,共享大電網范圍內的靈活資源,有效提高本地風電開發水平。德國、西班牙電網通過220千伏及以上跨國聯絡線與周邊國家實現了較強互聯,風電消納得到了歐洲大電網的有力支撐。丹麥電網與挪威、瑞典和德國通過14條聯絡線實現互聯,設計容量超過500萬千瓦。挪威等國豐富的水電資源發揮了“蓄電池”作用,為丹麥風電起到了良好的調節作用。美國雖然目前跨州、跨區電網聯系較弱,但正在規劃建設數條超高壓跨州輸電線路,以支撐未來風電的進一步大規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