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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011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出臺
7月15日,國家能源局與國家海洋局聯合制定并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細則》共有21條規定,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對海上風電規劃的編制與審查、海上風電項目預可研和可研階段的工作內容和程序、建設運行管理中的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該細則,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
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點評:海上風電大幕早已拉開,而亮相的演員卻寥寥無幾。除了一些試驗示范工程,規模化、商業化的海上風電場還沒有突破性的進展。我國首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工作早已結束,兩個近海風電場、兩個潮間帶風電場至今沒有一臺風機豎起,風電開發項目招標與建設脫節的現象在海上風電中表現得尤其突出。
主要原因還在于前期工作沒有做到家。如,能源局與海洋局、軍隊的協調還不夠完善和暢通,致使各家的規劃相互沖突,有消息稱,上述特許權招標項目中的選址要重新規劃,其中一個將在預定選址的基礎上向深海推進15公里,這樣一來,按原址計算的成本將大大升高,之前的中標電價不足以彌補遷址的損失,風電場開發商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若要重新確定價格,就需重新招投標,這無異于否定了第一輪招標的結果,對決策單位帶來的負面影響太大而不可行;又如,海上風電的相關政策還沒有到位,或者制定得有些匆忙,存在先有項目后定規則的現象。
項目的停滯同樣造成整機商庫房產品積壓,幾家在江蘇設立基地的整機商開工率很低。
此次《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出臺雖說滯后,也還算及時,使能源項目建設和海洋經濟、環境保護、軍事用海等方面更加協調,對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預計今年下半年進行的第二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沒有如期到來,最起碼要等到第一輪的四個項目破土動工才好進行,接下來的項目從電價、選址、施工等方面將更加理性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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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011
國家能源局連發
18項風電行業標準
8月5日,國家能源局召開能源行業風電標準化工作會議,批準《風力發電機組振動狀態監測導則》等17項能源行業風電標準(2011年第5號公告文件),加上之前發布的《大型風電場并網設計技術規范》,11月份起將有18項風電“行標”正式實施。
點評:18項風電標準遲早要出臺,而風電事故開始頻頻露頭,加快了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步伐。相對于中國風電產業的快速發展,標準建設的工作進展顯得滯后了。
風電標準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風電領域的國家標準以1999年為分水嶺,在此之前,全國風力機械標準化委員會的重點工作是離網型風電機組,1999年以后才轉至并網型機組,目前,關于并網機組的國家標準已經頒布40項,尚有26項正在編制中,而后26項標準更加適用于中國的情況。
上述18項標準則屬于行業標準,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發揮了關鍵作用,它的制定和出臺更能跟上行業發展的步伐。去年3月,國家能源局召開能源行業風電標準化工作會議,全面啟動中國風電標準體系建設,并發布了《風電標準體系框架(討論稿)》(以下簡稱《標準框架》),涉及七大類標準,擬制定標準173項,第一次較全面地梳理了風電標準,可以作為風電標準體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按照風電標準一級分類,18項標準涉及風電并網、風電場運行維護管理、風電場規劃設計、風力機械設備和風電電器設備,覆蓋了風電產業的關鍵核心部分,而風能資源測量評價和預報、風電場施工與安裝的標準還在制定中,不久也會問世,屆時,一套全面完整的風電標準體系將在中國首次確立。
接下來就是國際標準的適用問題,國際標準制定中始終缺少中國代表的身影,這與中國的風電大國形象不相匹配,中國正試圖參與到國際標準的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