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美國超導及其關聯企業(下稱“超導”)針對華銳風電(601558,股吧)(601558)的起訴,但兩者間的訴訟仍未完全了結。
2月4日華銳風電公告稱,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的起訴;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2011年10月,超導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計算機軟件侵權起訴大連國通與華能海南公司,后又于12月撤回對華能海南公司的訴訟并請求追加華銳風電為該案被告。美國超導主要向華銳風電提供PM1000和PM3000變頻器兩大類核心部件產品。
華銳風電隨后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華銳風電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理由是在其與超導簽訂的采購合同中,已有相關仲裁協議,雙方已約定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不能協商解決,應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仲裁規則通過仲裁加以解決,法院不享有管轄權。
2012年1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華銳風電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并做出了上述裁定。
有律師表示,事實上,超導在追加華銳風電為被告前,就已經與華銳風電合同糾紛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合同爭議的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華銳風電支付貨款等約4.2億元人民幣。此后,華銳風電向仲裁庭提交反請求,請求裁決超導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超過12億元人民幣。
由此可見,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的起訴”,或許是認定超導的侵權主張屬于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根據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