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臺灣經濟部門制定了《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范獎勵辦法》(簡稱《辦法》),對海上示范風電場和示范機組的獎勵條件和標準作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設置總規模為10萬千瓦~20萬千瓦的示范風電場,2臺單機容量為3兆瓦以上、安裝于5米水深等深線以外海域且屬于新出廠的示范風力發電機組可以獲得獎勵;另外,風電場建設區域必須是該《辦法》施行后新設或擴建的。
示范機組的獎勵金額以《辦法》公告年度海上風力發電機組采購費率每千瓦裝機容量初期建設成本的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示范機組實際建設總費用的50%;示范風電場獎勵金額則以新臺幣2億5千萬元為上限。根據《辦法》受到獎勵的示范風電場和示范機組,如果之前曾獲得過補助、優惠或示范獎勵的,主管機關須扣除重復補助部分。
《辦法》規定,申請人如果符合獎勵資格,需要完成提出申請、資格審核、辦理簽約、執行、審核撥款、完工并投入運營以及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等一系列步驟方可獲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