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文簡稱“報告”)。
此前一天,在本次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作了該份報告。
據悉,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監督工作計劃,5-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報告中一方面強調了中國應該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也直言不諱點明了目前《可再生能源法》執行過程中遭遇到的若干問題。
其中,落實保障性收購以及價格補貼,成為報告關注的焦點。
“從長遠考慮,進一步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戰略,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中長期發展中的總量目標,并落實到能源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等各個方面。”陳昌智表示。
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報告稱,國家明確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1.4%和15%的目標。
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與使用,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的調研顯示,很多地方在執行這項政策時都“打了折扣”。
按照行業術語來說,就是“棄風”現象嚴重。
報告透露,目前,國內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棄風嚴重,2012年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的17%左右。
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之所以出現“棄風”問題,報告歸之于“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法律頒布至今,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相關辦法仍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與之同時,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制約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報告稱。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時發現,由于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仍采用年度發電量計劃管理,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讓位于火電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