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中丹政府合作風能發展項目的中方代表之一、鑒衡認證中心的陳雷杰向本報記者介紹,丹麥的風電開發模式和政府對風電的政策在世界上都是獨一無二的。
在風能的開發和利用中,丹麥政府、風電協會、公用事業公司、風機制造商以及公眾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公眾的高度支持和廣泛參與是丹麥風電大發展的關鍵因素。丹麥政府還把社區居民組織起來,成立投資合作社,使居民成為發電站的股東。以地方或社區為主,建設風電項目是丹麥風電獨特的組織形式。目前,全國有 10多萬個家庭擁有風電合作社的股份或自己的風機。地方參與風電建設可增加投資擴大裝機容量,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減少矛盾和沖突,使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社區電力自給自足已成為可能。
在鼓勵政策方面,陳雷杰特別強調,丹麥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法案為風電發展提供了切實保障。丹麥風電發展的動力來自長期穩固的政策支持,而立法是最直接的實現手段。
《可更新能源資源利用法》旨在對安裝供給建筑物電力或熱量的許多可更新能源設施提供補貼。1988 年為了實施該法,制定了規章,詳盡規定了安裝何種設施會得到補貼及如何申請,其中風力發電機得到特別關注,后來該法又進行了數次修訂。
1999 年制定的《電力供應法》對可再生能源作了詳盡的規定:可再生能源的適用范圍;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可以按其發電量申請可再生能源憑證,該憑證可用于交易;發電來源證明和環保標志;可再生能源接入費用分攤細則;可再生能源的收購價格;設立了公共服務責任基金。丹麥議會于 2009 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推動法案,是在新形勢下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系統思考,具有極強的現實性。
資源整合解決“棄風限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