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風電行業的特征之一就是合作社所有制或者稱之為協會。在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安裝的大部分風機,曾經并且現在仍然為地方合作社或者協會所擁有。那時,丹麥國內的各個風機“協會”通常都是草根階層的積極分子,他們為了取得安裝風機的許可而四處奔走,并積極參與公眾辯論。
后來,個人對風機的所有逐漸取代了合作社所有。而現在,丹麥的各種機構和大型能源公司在風電場的建設和所有權方面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尤其是大型的風力發電站。但是,合作社所有制依然是個重要的因素,而從2009年1月生效的新立法目的也在于鼓勵地方對風能利用項目的參與和擁有。新的丹麥可再生能源法案規定,所有新的風電項目必須要由當地民眾持有至少20%的所有權,比如以合作社的形式。
合作社的背景
合作社的基本概念可以簡單的解釋為,人們自愿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也可以定義為,人們平等擁有和管理該企業,使用該企業提供的服務或者為該企業工作。1844年,英國羅奇代爾鎮的紡織工人和其他的手工業者成立了公平合作社,打開自己的糧倉,以公平的價格售賣他們平時買不起的糧食。這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成功的合作社,為現代合作社樹立了典范。
丹麥第一個合作社商鋪誕生于1866年,第一個合作社奶制品場于1882年在日德蘭島的西部建立。隨后還建立了合作社屠宰場、飼料批發協會等。大量的合作社的成立可以看作是丹麥商業發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20世紀70年代,許多合作社在丹麥的農村消失。而那些依然正式存在的合作社,有的被大型機構或者企業兼并,并在全國范圍內或者國際范圍內運轉。盡管合作社企業從數量上看是減少了,但是這種建立地方協會或者工作組織的理念依然在丹麥廣泛存在,并為新的商務活動或者地方協會所采用。基于該理念,丹麥風機合作社或者協會應運而生。
實踐中的合作社
丹麥的風機合作社通常是合伙人制,以合作社的方式進行日常運轉。從法律角度考慮,他們需要實行合伙人制,這是因為如果以合伙人的形式,用私人收入申請風機貸款,利息可以享受稅收減免,而合作社就不行。
在丹麥,風機合作社通常以合伙人的形式出現,負擔共同的多項債務。實際操作中,這種共同的多項債務的風險被減少到最小,因為合伙人不允許簽署合同債務。只要法律保證了這一點,還保證風機必須完全上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