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基本情況
1.華銳風電(4.13, -0.16, -3.73%)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已經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公告編號:臨2011-043、臨2011-048、臨2012-005、臨2012-007、臨2013-001)披露了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超導”)與大連國通電氣有限公司、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海南訴訟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2011]海南一中民初審字第62號),蘇州超導起訴大連國通電氣有限公司、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海南訴訟案的《民事裁定書》和《通知書》,蘇州超導撤回對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為海南訴訟案被告參加訴訟。因公司與蘇州超導在相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裁定駁回原告蘇州超導的起訴。蘇州超導因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瓊立一終字第14號)民事裁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0號裁定書)裁定由其提審海南訴訟案,再審期間原裁定中止執行。
2. 公司已經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網站(公告編號:臨2011-046、臨2013-001)披露了蘇州超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一案(以下簡稱“北京訴訟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應訴通知書》([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號),蘇州超導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起訴公司。因公司與蘇州超導在相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公司申請。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民終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號裁定書)由其提審該案,再審期間原裁定中止執行。
二、最新進展情況
1.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南訴訟案的民事裁定書([2013]民提字第54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瓊立一終字第14號民事裁定、撤銷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號民事裁定,海南訴訟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訴訟案的民事裁定書([2013]民提字第55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民終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定為針對管轄權的終審裁定,確定海南訴訟案、北京訴訟案將由相關人民法院審理。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四、備查文件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民提字第5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民提字第55號)。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