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灰、供熱管線的保護區為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直流660、800千伏和交流10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分別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30米和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電力設施安全標志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電力設施安全標志和電力線路保護區標志。
第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規劃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電力設施基本情況、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和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
公告前,已有房屋、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建筑物、構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設施,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搶栽、搶種的植物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砍伐,并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走廊以及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屬于臨時用地的,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土地權屬不變。 有關單位因建設需要,對已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的位置需要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因修改城鄉規劃給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桿塔、拉線基礎用地不實行征地,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與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離;確實需要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鐵路、道路、橋梁、管線等設施的建設,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確實需要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通信、廣播等線路設施確需交叉跨越、搭掛電力線路設施的,通信、廣播等線路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征得電力線路設施所有權人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需要壓覆重要礦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已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的,礦業權人不得開采壓覆區內的礦產資源。
開采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煤炭等礦產資源的,開采企業應當提前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商定保護措施,保障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五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施工單位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設施所有權人:
(一)駕駛吊車、水泥泵車等大型施工機械進入保護區作業;
(二)駕駛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機械通過保護區或者其他與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于安全距離的穿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