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量不宜過大、時間不應過長。補貼的要義在于“補”,即使對有“充分”理由享受這一政策的科研、試生產等環節的補貼也應有量的分寸。政府補貼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這就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單位以更有說服力的理由和業績,去獲得各種社會基金的支持和相關企業的合作,實現產學研的緊密結合(包括資金、設備的支持)。補貼的時間也不宜過長,國務院研究室綜合經濟司副司長范必就曾表示,我國應建立單位補貼額度逐年降低的機制。最好對享受補貼者明示,規定每年削減補貼的一定百分數,至若干年后可全部取消。以上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補貼對象更真切地感受到市場供需的壓力,必須努力盡早獲得生存能力,具備初步的市場競爭力。
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比現金補貼更公平。目前除了對節能產品的現金補貼誘發騙補外,大量上市公司獲得國家財政高額補貼的現象也引起多方詬病。它扭曲了市場的實際結構、掩蓋了公司真實的經營績效,也給外國的“雙反”增添了藉口,弊端甚多。以減稅減負等方式去補貼,不但可以減輕政府現金支出的負擔,而且可更有力、更靈活、更公平地扶持有發展前途的企業。
補貼應促進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在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改革總體方針指導下,應認真反思的我們過去執行的補貼的客觀效果,調整補貼指向。政府要考慮的不僅是該不該補貼,還要注意補貼的方式、力度、時間以及防止權力尋租和企業騙補等問題。在為調整能源構成、減輕環境污染而必須大力加大天然氣的消費量的各種對策中,往往最后都要歸結為氣價這一根本性的問題,而他又絕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補貼所能解決的。對此,必須進行深入研究,采取適當對策,謀求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社會問題。至于某些政客以物價補貼的機會主義謀私利的行為,更應該為負責任的政府所不屑。
對能源的某些生產和消費類型予以補貼,根本目的是促進其發展而具備市場競爭力,是促進其造血功能,而不是簡單的輸血。針對新能源應當“用較少的補貼資金,實現合理的清潔能源發展規模”。正如某些評論家所指出的,“補貼的終極價值是消滅補貼”。
(作者系中國能源研究會常務理事、中華能源基金會(香港)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