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除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事項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新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
電網工程:列入國家規劃的省內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列入省級電力規劃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除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除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除跨省項目和國家鐵路網項目外,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普通國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除跨長江、淮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噸級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準。
四、原材料
鐵礦開發:已查明資源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