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銷售義務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也將推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一體化。目前一般由網絡運營商買進生態電然后再到電力交易市場出售。這種模式將發生變化:未來可再生能源生產商如果想要獲得資助,便須逐步自己負責銷售生態電。這種所謂的直接銷售將分階段實施(首先從大型設備開始,逐步轉向小型設備),以便所有市場參與者能逐步適應這一規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功率500kW以上的新建設備。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功率100kW以上的新建設備。
(五)用電密集型企業分攤稅減免政策
目前用電密集型企業支付減量的可再生能源法分攤稅(關鍵字:特別補償規定)。這項例外未來將僅適用于電力成本及貿易強度極高的用電密集型企業。這項規定限定了可以享受這一例外的企業,它必須是處于嚴酷國際競爭的企業,而且電價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保證他們的競爭力及幾千個工作崗位不受到威脅。畢竟德國工業每年為可再生能源擴建支付74億歐元。這項補償規定僅涉及約2000家能源密集型企業。
(六)針對自產自銷的新規定
當前,發電用于自己消耗的運營商無需支付可再生能源分攤稅。這就導致自產自銷的發電設備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但是為了保護公民對國家政策的信任,對于現有設備這項政策將繼續有效。但是今后大型自產自銷發電設備原則上也必須繳納全額可再生能源分攤稅。不過使用可再生能源或高效熱電聯產設備的用戶只需繳納減額的可再生能源分攤稅。至2015年他們需繳納全額分攤稅的30%,2016年35%,2017年40%。對于小型發電設備而言一切將保持不變:10kW以下且自己每年最多消耗10MWh電力的設備不屬于需要繳納分攤稅的自產自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