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地方政府、電網企業是責任主體
根據《考核辦法》,各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及省級電網企業共同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責任。
其中,地方政府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國家電網企業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承擔領導責任。而各主要可再生能源電力經營企業按項目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投資的責任,履行高效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義務。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權益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集團)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投資和生產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并按年度公布監測評價報告。
此外,《考核辦法》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對在考核期未達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或在年度中進展明顯滯后的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采取暫停下達或減少其化石能源電力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等措施,有效調整有關地區的能源結構。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及所隸屬的國家電網企業應向國務院作出專門報告。
對于在考核期超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在對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進行考核時,將超過基本指標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電力消費量按照等價值折算成節能量,不計入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