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電網的收益主要來自于輸配電過網費,而不是售電價差,那么無論清潔能源每年并網和輸出的電量是多少,電網企業都會收取相應的過網費,因此新能源的發電不再影響電網企業。
清潔能源發電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峰谷時段不可能與電網的峰谷時段完全吻合,再加之電網調峰能力不足、電網建設不協調等綜合因素,導致電網吸納能力不足,新能源產業受此影響棄風限電現象問題一直較為突出。
事實上,清潔能源遭遇的尷尬還有價格問題,高成本下的高電價導致電網企業收入減少,在此情況下電網企業的積極性不高,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反應。
為此,清潔能源叫苦不迭:一方面國家大力呼吁發展清潔能源,另一方面電網卻無法接納大規模的發電,這讓清潔能源以何為居?
而這些矛盾正是電改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在電改9號文中明確指出,“改革和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電網企業不再以上網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這也就是說,今后電網的收益主要來自于輸配電過網費,而不是售電價差,那么無論清潔能源每年并網和輸出的電量是多少,電網企業都會收取相應的過網費,因此新能源的發電不再影響電網企業。
與此同時,電改中還規定將“允許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這些便為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業主進入電力零售市場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能性。若屋頂的分布式光伏電站足夠大,在發電業主消納不完的情況下,業主可以考慮將多余電力賣給他的鄰居或者周邊工廠。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電改文件公布后的首份配套細則便是《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這份于2015年3月23日對外公布的配套細則直指清潔能源發展的核心焦點,鼓勵市場更加重視清潔能源的發展,意見指出:在編制年度發電計劃時,優先預留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空間;鼓勵清潔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對于已通過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的電量,可從發電計劃中扣除;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原則上優先用于安排清潔能源發電和消納區外清潔能源,以及獎勵為保障清潔能源多發滿發而調峰的煤電機組發電。
這些實施細則,以電改配套文件的方式公布無疑再次彰顯國家發展清潔能源的決心,而未來分布式新能源將會實現“人人開發能源、人人控制能源、人人享受能源、人人獲益能源、人人成為能源的主人”,每個家庭、工廠、社區生產的能源都可以銷售,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總體而言,此輪電改將改變過去清潔能源的尷尬處地,降低清潔能源的接入門檻,并使其交易呈現多種可能,在此背景下可以預見,清潔能源在打破過去體制的局限后,在過去幾年的探索基礎上必將迎來大跨越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