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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來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數:647
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財稅〔2015〕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利用風力發電,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現將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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