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10月29日,本報也曾獨家報道了光伏電價可能會于明年下調的消息。相比風電,光伏上網電價的下調力度(討論稿)則更大一些,一類(最佳發電)區域的降幅或為0.05元(至0.85元);二類、三類資源區的降幅則是0.03元每千瓦時、0.02元每千瓦時。一位光伏行業內部管理層告訴本報記者,目前上述文件仍有待于業內進行探討。而據稱,就在今日,有關部門也組織了多家能源公司、國家電網[微博]就上網電價政策進行了商議,但這一說法未得到發改委及相關部門的最終證實。
附政策:
一、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地面電站或按地面電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下同)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具體價格見附件一和附件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投運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今后經營期內出現運行成本大幅降低,相關新能源項目整體收益水平明顯偏高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適當降低上述標桿電價。
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午那個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其中,完成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80%的省份,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超低排放環保電價。
三、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湖方式確定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過頂的當地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四、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上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備案(核準)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和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當年4月1日以后投運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當年的上網標桿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