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疆魯能小草湖風電場一期49.5兆瓦風電等4個項目變更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參與方的批復
發改氣候[2016]214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的規定及國際規則的要求,經審核,現就新疆魯能小草湖風電場一期49.5兆瓦風電等4個項目變更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參與方的申請批復如下:
鑒于新疆魯能小草湖風電場一期49.5兆瓦風電等4個項目(詳見附件)符合《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滿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的要求,因此同意變更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參與方。具體項目批復內容見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