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倒閉、破產;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市場交易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五條 風電交易品種包括電能量直接交易(下稱直接交易)、發電權交易。交易方式分為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第十六條 風電交易價格為發電側市場價格。用戶側購電價格由風電交易價格、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尚未批復輸配電價時,可采用電網購銷差價不變方式;電網輸電損耗另行計算)。風電交易價格不受第三方干預。如遇國家調整電價,則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為有效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保護市場主體利益,集中競價交易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實施限價管理。限價幅度及要求由內蒙古發改委、內蒙古經信委和東北能源監管局設定。根據市場運行情況,由市場運營機構根據授權公布。
第二節 交易組織
第十八條 風電直接交易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統一實施。試點初期,年度風電直接交易電量由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綜合考慮風電資源特性和歷史同期風電消納情況,確定交易規模。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交易規模,并在交易前公布。
第十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根據各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需求,原則上于交易周期前一月20日前組織交易并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相關的具體時間以市場運營機構在交易平臺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三節 風電基礎利用小時
第二十條 由內蒙古經信委組織有直接交易意愿的風電企業(含特許權、清潔供暖項目等)根據內蒙古東部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當年基礎利用小時數,并在交易平臺予以發布。
第二十一條 風電企業超出所在地區基礎利用小時數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電量后作為直接交易電量,并簽訂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優先發電合同。
第四節 協商交易
第二十二條 協商交易模式是指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協商一致后向市場運營機構申報交易意向,經電網安全校核后予以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二十三條 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協商確定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和周期時段,形成協商交易申請。
第二十四條 市場運營機構接到協商交易申請后,完成包括電量空間、發電能力、運行方式、輸電阻塞等的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在交易平臺向申請協商交易的企業發布成交信息。
第五節 集中競價交易
第二十五條 集中競價模式是指按照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需求定量,風電企業單邊競價,經電網安全校核后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報價階段,發電企業之間申報數據各自保密。確認成交后,交易電量按月分解,按月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集中競價交易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交易結果:
(一)按報價低者優先中標原則,確定各集中競價風電企業中標電量;
(二)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
(三)經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
第二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于因電網安全約束限制的競價交易,應詳細說明約束具體事項,提出調整意見。包括具體輸配電線路或設備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其他用戶使用情況、約束時段等。
第二十八條 集中競價交易結果,由市場運營機構納入電網年、月電量計劃統一平衡。
第六節 掛牌交易
第二十九條 掛牌交易模式是指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針對固定的直接交易周期時段、電量、電價等市場需求進行申報認購,并經電網安全校核后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三十條 掛牌交易分為三種:
(一)有交易意向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在交易系統提出掛牌交易申請,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時段、交易電量和交易電價。由風電企業按照交易平臺發布的市場需求和掛牌價格,自主申報認購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量;
(二)有交易意向的風電企業在交易平臺提出掛牌交易申請,包括直接交易的周期時段、交易電量和交易電價。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交易平臺發布的市場需求和掛牌價格,自主申報認購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量;
(三)由交易平臺確定掛牌交易電價、周期時段。首先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交易平臺發布的交易周期時段、掛牌交易電價自主認購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量。然后由風電企業按照交易平臺發布的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量和掛牌價格,自主申報認購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