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5月10日發布《關于報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規模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等相關規劃,上報風電年度建設規模方案。于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通知要求,風電要平衡好建設規模與電力送出和消納的匹配關系,按照《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風電并網規模不低于規劃中提出的并網規模,未達到保障性利用小時數的省(市、區)不得制定高于規劃中提出的并網規模。相應建設規模要統籌考慮前期已下達年度建設規模、特高壓外送基地建設和規模。各特高壓外送基地風電配置總規模可按線路輸送風電的最大能力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還提到“分散式風電不受年度新增建設規模限制”。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優化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管理,科學把握可再生能源發展節奏,強化目標引領和規劃指導,我局正在研究完善以規劃為依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年度建設規模管理機制。現請你單位報送可再生能源(包括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不含水電)“十三五”規劃實施相關材料及有關建議,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報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規模方案的通知劃等相關規劃,以及國家能源局批復的各地區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以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為基礎,提出分解到2017~2020年各年度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模方案,包括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建設類型和建設布局。
二、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把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作為安排本地區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新增建設規模及其布局的基本前提條件,做好五年規劃與年度建設規模方案的銜接,以一次性確定的分年度建設規模方案為工作基礎在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付諸實施時,商請相關電網企業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接網條件和消納方案進行研究,并請電網企業出具電力送出和消納意見。
三、風電要平衡好建設規模與電力送出和消納的匹配關系,按照《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風電并網規模不低于規劃中提出的并網規模,未達到保障性利用小時數的省(區、市)不得制定高于規劃中提出的并網規模。相應建設規模要統籌考慮前期已下達年度建設規模、特高壓外送基地建設規模。各持高壓外送基地風電配置總規模可按線路輸送風電的最大能力配置。
四、光伏發電要按照《太陽能發展“十三五”規劃》中提出的并網規模目標,結合本地區能源規劃和光伏發電規劃,分別明確分年度的本省(區、市)集中式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設規模。原則上各省(區、市)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應保持平穩有序發展。相應建設規模要統籌考慮前期已下達年度建設規模、光伏領跑革地、光伏扶貧和特高壓外送基地建設規模。除了專門以外送太陽能電力為主的特高壓外送基地,原則上各特高壓外送基地光伏發電配置總規模不超過200萬千瓦。
五、生物質發電(主要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要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請編制.上報“十三五”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實施計劃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7]180號),盡快上報生物質發電實施計劃。具備條件的可分解到各年度,無法列入準確年度的,可列明“十三五”期間的建設規模和項目布局。
六、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電和沼氣發電,不受各地區年度新增建設規模限制。各省(區、市)在本地區年度建設規模方案中應列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沼氣發電的預期建設規模,在實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設方案中的預期規模。除了上述不限規模的建設類型,其他類型一旦確定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各省(區、市)不得超規模安排建設項目,如發生超規模建設,則超出部分由本地區承擔解決補貼資金的責任。
七、有關省(區、市)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配套的風電、光伏發電基地,根據特高壓通道規劃、批準時間和建設周期單獨配置,但應計入本省(區、市)的“十三五”規劃總規模,跨越“十三五”、“十四五”建設的特高壓基地,光伏發電可在2020年安排相應建設規模,風電可在2019年和2020年安排。
以上材料請于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