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1世紀,在《歐洲風能發展計劃》的引領下,世界風電產業得到了巨大的發展。截至2007年底,在世界38個主要國家地區中,德國、美國、西班牙、印度、中國、丹麥等6個國家年度風電新增裝機容量已超過GW;在世界風電累積裝機容量中,德國、美國、西班牙、印度、中國、丹麥、意大利、法國、英國、葡萄牙、加拿大、荷蘭、日本等13個國家已超過GW。
世界主要風能國家風電產業的發展,極大地提升了風電可再生能源在國家一次能源中所占的比例。歐盟7個主要風電國家,2006年風電裝機容量與發電量占歐盟25國總裝機容量與發電量的比例分別達到5.4%和3%,其中丹麥風電裝機容量和發電量占該國總發電裝機容量和發電量的比例分別為25%和20%、德國為17%和7%、西班牙為15%和6%。2006年,在歐盟新增發電裝機容量中,風電的增長量超過核電、水電和煤電等,僅次于天然氣發電,占全部新增發電裝機容量的30%;2007年,歐盟新增風電裝機容量所占的比例將進一步提升。
2007年初,根據風電技術及能源發展的需要,歐洲又進一步修訂了風電發展計劃和目標:到2010年歐洲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80GW,較1997年提出的發展目標翻了一番;到2020年歐洲風電裝機達到180GW,發電量達到4300億千瓦時,分別占歐洲發電裝機容量和發電量的20%和12%;2030年風電裝機容量要達到300GW,發電量要達到7200億千瓦時,屆時分別占歐盟發電裝機容量和發電量的35%和20%。因此,在不太遙遠的未來,風電將成為歐洲以至于世界的主要替代能源之一。
4、發達國家積極出臺促進風能發展計劃與政策
美國政府實施系列法律法規及經濟激勵措施。美國是現代聯網型風電的起源地,也是最早制定鼓勵發展風電(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法規的國家。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規定了購買太陽能、風能設備所付金額在當年須交納所得稅中的抵扣額度,同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規定風力能源生產稅抵減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產補助。1998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PS)》,提出2010年7.5%的電力由可再生能源資源供應的發展目標。2004年能源部推出《風能計劃》,著力引導科研向海上風電開發等新型應用領域發展,并通過制訂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PS)、減稅、生產和投資補貼、電價優惠和綠色電價等多種多樣的法律長。
德國出臺促進風電入市政策。德國1991年通過《購電法》,明確了風電"強制入網"、"全部收購"、"規定電價"三個原則。2000年實施《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力運營商必須無條件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并有義務以一定價格向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根據運營成本的不同對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在此基礎上,政府還制定了《市場促進計劃》,以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