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正本一式8份,驗收委員會全體委員簽字,由水電總院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并分送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建設單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驗收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和參加驗收的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統一組織和協調安全評價機構和各參建單位提供驗收所需的基本資料,負責驗收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建設單位在收到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后,一個月之內將驗收全部資料(含電子版光盤)2份交水電總院存檔。
第十二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單位應對其所提供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在驗收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一經發現,其驗收結論一律無效。對于不按規定履行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項目法人承擔,同時由水電總院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三條 驗收委員會應本著對國家、對工程高度負責的態度,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委員、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等同于風電場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專項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