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聯合國氣候峰會再次如約而至。11月6日至18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七次締約方大會(COP27)在埃及的紅海度假勝地沙姆沙伊赫舉行。
大會的主題“Together for Implementation“ – 共同實施,聚焦“落實”,各國通過立法、政策、項目等途徑,來闡述如何實施2015年《巴黎協定》中,各國達成的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C的承諾。
承諾有了,技術就位了,干就完了!
但在很多地方,現實并非如此簡單。在歐盟,建設可再生能源項目需要長達十年的文件審批。
如今,數以千兆瓦計的可再生能源產能面臨復雜而冗長的審批流程。這些審批流程受制于缺乏重視和缺少必要資源。僅在歐盟,審批中的風電項目是在建風電項目的四倍之多。
建設許可是快速擴大全球風電規模的一個有形的、可解決的障礙。更多的風能是解決當今世界面臨的兩大挑戰的最直接途徑之一:氣候危機和能源危機。根據國際能源機構(IEA)的說法,根據《巴黎協定》減少全球碳排放意味著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必須超過1萬吉瓦。今天我們有3000吉瓦。這意味著未來7年的時間,我們安裝的可再生能源比過去40年的還要多。
在COP27,維斯塔斯提出四步法,用以改善現狀,加快能源轉型,向著1.5攝氏度的目標進發!
第一,把可再生能源放在應急響應的中心位置
無論是氣候危機還是能源危機,可再生能源都是絕佳解決方案:減少排放,穩定能源市場,確保經濟增長。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最終會建立更有韌性的社會。
可再生能源容量必須大幅增加。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產能對于建設更具彈性的能源系統至關重要。彈性意味著長期的能源安全,減少對化石燃料波動的脆弱性,減少對地緣政治變化的脆弱性。
必須激勵能源投資和能源系統的靈活性。當可再生能源的份額增加,系統靈活性提高時,能源系統和能源市場可以變得更加穩定和可預測,從而更具投資吸引力
必須縮短審批流程。許可方面的挑戰正在阻礙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統中的擴展,盡管政策制定者不斷談論改善這種狀況,但瓶頸依然存在
第二,設定并縮短期限
目前,在歐盟國家,審批綠色能源項目需長達十年。我們需要設定更短、更嚴格的期限,并分配資源以確保這些時限切實可行。
陸上和海上風電項目的新項目審批流程最長應不超過兩年
改建項目的審批流程最長應不超過一年
兩年期限應包括所有行政工作、電網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估(EIAs)
第三,重新思考基于生物多樣性對于決策帶來的影響
在許多國家,百分之百的陸上風力發電項目都受到自然保護立法的庭審挑戰。雖然必須尊重對當地環境的影響,但我們需要在自然保護法與保護民眾免受能源安全風險和氣候危機加速之間取得平衡,這失衡本身就是對生物多樣性的嚴重威脅。
調整決策程序,讓政府部門發揮更大作用,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支持,提高審批的速度和一致性,并與可再生能源目標保持一致。
第四,加強審批流程中的資源配置
為了加快審批速度,我們還需要投資于相關審批機構。要將審批承諾變為現實,迫切需要技術人才、流程數字化和賦權決策者。
加強地區和中央政府的審批容量和資源,以能夠處理現在和未來看漲的報批項目數量
明確職責,避免重復的決策鏈影響審批流程
在相關機構內提高項目審批處理的數字化程度
允許申請公司承擔復雜的審批過程中部分工作,并由政府部門執行最終項目審批
萬事俱備,只差四步法,維斯塔斯一直致力于在可持續能源領域發聲,引領能源轉型,蓄勢待發,未來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