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陽政策
政策簡介:“金太陽示范工程”是國家2009年開始實施的支持國內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一項政策。
2012 年政策支持項目范圍( 財建〔2012〕21號)
(1)集中用戶側光伏項目。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項目和已批準的集中應用示范區擴大建設規模。
(2)單個用戶側光伏項目。利用工礦、商業企業既有建筑等條件分散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3)集中用戶側風光互補項目。開展與智能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示范。
(4)獨立用戶側風光互補項目。解決偏遠無電地區居民用電問題的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
支持條件
(1)項目單位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2)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10 兆瓦,分散建設的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 兆瓦。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議。
(3)進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4)示范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筑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5)項目并網設計符合規范,發電量主要自用。
(6)獨立發電項目必須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并選擇有實力的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完善的運行管理方案,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長期穩定運行。
(7)項目采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采購,設備供應企業和產品性能必須滿足相關要求(見附件)。
(8)項目必須在2012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9)以前年度承擔金太陽示范項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1.4 政策環境背景- 太陽能光電建筑政策
太陽能光電建筑政策
政策簡介:“光電建筑示范工程”是國家2009 年開始實施的支持國內促進光伏發電產業與建筑相結合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一項政策。
2012 年政策支持項目范圍( 財辦建[2011]18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