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分離是將輸電和配電環節從資產、財務和人事上分拆,輸電環節由電網管理,而售電環節則將地方供電局改組為多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再輔之以購電大戶與電廠簽訂直供合同,把配電網的建設運行下放到地方。
自2002年國務院“5號文”發布后,電網輸配主輔分離一直未見實際動作。
輸配環節雖然形成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大電網公司,但由于輸配沒有分開,實際上還是寡頭壟斷,配電環節競爭并沒有形成,電網公司是一個絕對的壟斷實體,合理合法地擋在供需雙方之間,成為唯一的“總賣家”和“總買家”。電力用戶沒有選擇權,基本上只能向一家壟斷的電網公司買電,銷售電價環節仍存在賣方壟斷。電網企業既不需要為“拉閘限電”對用戶進行賠償,也不需要為電廠發不出電承擔經濟連帶責任,缺乏真正市場競爭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