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畢竟我們還有一個第二承諾期,不論是四年抑或七年;畢竟我們還有歐盟死死守住京都議定書;畢竟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可以繼續運行。那么,所有這些對碳市場和風電碳融資又意味著什么呢?
對于風電特別是中國的風電,CDM 貢獻不小。截至目前2,CDM 風電項目在整個CDM 項目中3 總數達到1932 個,占全球CDM 項目總數的26% ;這些項目到2012 年所產生減排指標總量為33.31 萬kCERs, 占全球所有CDM 項目減排量總數的12% ;風電項目的總體裝機容量達到8.3萬兆瓦, 占全球所有發電類CDM 項目項目總裝機容量的45% ;其中已注冊項目和已經產生減排量項目所產生的CER 收益達60 億美元,而那些尚在項目管道尾端還未完成注冊項目可能產生的CER 收益有望達到55 億美元。其中大部分的項目來自亞洲,而又多以中國和印度為主。
其中,中國的風電項目數量1053 個,裝機容量5.86 萬兆瓦4 ;印度的風電項目數量671 個,裝機容量1.02 萬兆瓦。具體分析中國的風電項目,中國的風電項目目前已占中國所有CDM 項目總量的1/3, 占所有發電類CDM 項目總裝機容量的51%,產生的減排量為24.45kCERs。
中國風電項目2005 年后的蓬勃發展一直借力于清潔發展機制,大約80% 以上的項目通過申請清潔發展機制得到額外的資金支持。然而,過去兩年,CDM 風電項目在CDM 執行委員會注冊受阻,盡管問題得到局部解決,大部分項目可以繼續被注冊,但是依然有很大一部分項目因無法完成注冊而不能得到碳融資支持。
同時,由于京都議定書的前途不明朗,CDM 所產生的減排量銷路也首次出現了問題。與兩年前炙手可熱的情景相比,目前CDM 開發公司卻呈一片蕭條之態,很多前些年生意紅火的CDM項目開發公司也開始轉移業務。
當前,CDM 項目最大的買家依然是歐盟和日本。歐盟的碳排放貿易對CDM 而言是較大的市場。然而,歐盟排放貿易市場對于來自CDM 的碳減排量有一定限制和要求。在歐盟排放貿易的第二承諾期(2008—2012),歐盟允許使用的CDM 和JI(聯合履行)減排量的總量為歐盟減排總指標的13.4%,后來提高到了20%。而在2009 年歐盟排放貿易修訂法案中規定,如果歐盟2020 年的減排指標提高到30%,則EU–ET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內部可使用的CDM 和JI 減排指標可以達到總體減排指標的50%。從這個角度來看,歐盟依然會是CDM項目最大的市場。
然而,近些年來,風電CDM 項目在歐盟注冊的主要阻力也來自歐洲,歐洲專家認為中國的風電項目缺乏額外性,這種傾向一時難以改變。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風電項目大量進入歐盟市場的前景也許不太樂觀。歐盟曾經在某些情況下對進入歐盟系統的CDM 項目附加額外的質量控制條件,以確保項目具有額外性。比如,對于大型水電項目,歐盟就對其有附加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才可以進入歐盟排放貿易系統。目前歐盟并未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CDM 項目提出限制條件,但是這種極端情況的出現也并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