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 歐盟對外也宣稱不再青睞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中國)的CDM 項目,而對最不發達國家(LDC, Least Developing Countries)和非洲的項目更感興趣, 特別是規劃類(Standardized Baseline) 和項目類CDM 項目(poA)。然而,在另一方面,歐盟卻始終沒有把面向中國和印度這些國家的CDM 項目大門關死。畢竟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項目的數量有限,受到國內投資環境等諸多限制條件的制約,這些國家的項目開發始終不可能出現中國那樣的井噴現象,因此歐盟如果完成減排目標,在關鍵時刻還是需要借助中國和印度這種有一定規模的穩定市場提供減排量。因此,中國的CDM 項目還有希望,特別是如果歐盟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內減排目標提高到30%,對于CDM 的需求量也會穩步提高。
當然, 中國風電的另一個碳融資出路就是自愿減排項目。中國政府近期也提出了“十二五”期間在七個城市試點碳排放交易,盡管這些新機制要形成一個穩定成型的碳交易市場尚需時日。歐盟碳排放貿易經歷了第一期的磨礪到目前的第二階段才逐步進入正規,而對于中國來說,各種基礎的環境監管審查和報告機制與歐盟國家又有著一定的差距,在中國實現碳排放交易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然而,從現在開始起,風電產業界就應開始關注中國國內的碳交易機制的建立,在這個過程中爭取做到早期參與和關注,確保機制設計過程中能夠 充分地考慮到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特點,使其能夠促進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