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查閱以往文件發現,2009年1月-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通知是在2009年12月份發布,2007年10月-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通知則是在2008年11月公布。相較于以往,此次電價補貼的時間點整整向后推遲了一年。
因而,在2011年下半年后大批建設的西部太陽能電站還沒進入到電價補貼的時間段內。“目前還沒有聽說哪家大型光伏電站拿到補貼。” 民生證券新能源行業首席分析師王海生直言不諱。
那么,政府為何拖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電價補貼發放?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2009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提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部分主要來源于銷售電價的分攤。
按照2006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電網企業按照中標價格收購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規火電上網標桿價格的部分,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從那時起,每度電費有2厘錢被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后因資金需要不斷增長,2009年底調至4厘/千瓦時,直至目前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
伴隨征收標準兩次上調,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也隨之確立。特別是2011年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其中,電價附加征收方式發生變化,由電網企業代收代管轉為交由電網企業征收上繳中央國庫。
“基金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征收方式的轉變增加了基金的管理層級,延長補貼下發周期。”一發改委內部人士表示。
而事實上,此前由電網公司代收代管的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電價附加在價內征收,因而這部分資金不可避免地計入電網企業的銷售收入,導致可用資金量的‘縮水’。對于電價附加收入大于可再生能源補貼支出,該項余額留存的省級電網公司,必須繳納25%企業所得稅。例如,2009年前6個月全國共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約23億元,但支付所得稅就約為1.6億元。”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員時璟麗曾撰文指出。
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補貼拖延核心問題還在于資金缺口。
難以彌補的缺口
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誕生之日,資金缺口問題就一直存在,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早已入不敷出。據電監會剛剛發布的《節能減排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監管通報》,截至2011年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缺口達110億元。
雖然大家都在講補貼資金有很大的缺口,接受采訪的一些業內人士表示,并不清楚每年電價附加收入資金總額到底是多少。對此,有關主管部門并沒有進行定期結算和公示。
伴隨著可再生能源裝機的不斷增加,在過去的幾年間,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缺口成倍增加。由于歷史欠債,2012年電價附加收入有一部分需要彌補此前的資金缺口,業界更有了“寅吃卯糧”的說法。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不論是由誰管理資金,資金收入端的問題必然傳遞到支出端。《暫行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實際上,根據以往電網公司征收經驗,電價附加收入應該是在全社會用電量×8厘的基礎上打個8折。”李瓊慧稱。
造成此結果的原因除了西藏和農業生產用電排除在外,雖然國家規定要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進行附加征收,可是由于其電量和管理不通過電網企業,很難對其用電量進行測算。
對此,時璟麗表示認同。“除了自備電廠不好測算,同時地方執行動力不足,有可能收上來那么多電價附加,在本地用不完還要分給別的省份。”
前端收入打了折扣,而隨著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補貼需求不斷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面臨更大壓力。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主要是用于風電、太陽能、生物質地面電站項目,太陽能項目中光伏建筑一體化以及金太陽項目補貼資金是由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