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風能協會執行主任斯威舍表示,“隨著電力需求日益增加,美國目前的電力供應已開始漸漸跟不上形勢。風能無疑是一種經濟劃算的能源,它還有助于減輕全球變暖,提高國家能源安全系數。”據報道,美國最近一次性訂購了大型風力發電設備443套,訂貨資金總額超過300億日元。
各國如何扶持風電產業
風力發電在全球范圍內的迅猛發展,離不開各國和地區政府的大力扶持。政府在促進風電技術創新和能力建設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丹麥、德國等國際風電技術領先國家均通過組織和支持開展基礎技術研發、示范項目以及對技術創新提供優惠財稅政策等手段大大增強了本國風電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例如,丹麥Risoe國家實驗室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為丹麥風電引領世界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該實驗室積極促進風電技術的推廣和科技成果向企業的轉移,將基礎性研究與產業化相結合,將各種領先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實際的生產力,其擁有的先進實驗設施既服務于自身開展基礎性研究工作,也按照商業化運行的模式為國內外風電整機和零部件研制企業提供檢測和測試服務,有力地促進了維斯塔斯、Bonus等丹麥風電企業的騰飛。丹麥政府還為使用自主開發的新型風機項目提供長期融資和貸款擔保,從而顯著地降低了選擇使用丹麥風機的風電場的風險。
德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持續支持開展一定規模的風電示范項目,對所采用的風電機組提供10年的稅收返還補貼優惠政策。德國政府對風電設備制造商的每臺機組提供不超過機組價格60%的資金補貼。1990年德國議會批準“電力供應法案”,規定電力公司必須允許可再生能源上網,全部收購,以當地電價的90%作價上網,其與常規發電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與此同時,政府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450—2000千瓦的機組,每千瓦補貼120美元,對風力發電開發商提供優惠的低息貸款,規定制造商在發展中開發風力發電,最多可獲得裝備出口價格70%的出口信貸補貼。
風力發電在美國的迅猛發展,與美國政府多年的呵護息息相關。美國1978年通過的“公共事業管理法”規定,對包括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實行抵稅政策,即風力發電投資總額的15%可以從當年聯邦所得稅中抵扣,同時風力發電形成的固定資產免交財產稅。到了1992年,美國政府頒布“能源法”規定,政府從鼓勵裝機轉向鼓勵多發電,由投資抵稅變為發電量抵稅,每千瓦時風力發電量抵稅1.5美分,從投產之日起享受10年,這相當于使風電企業的發電成本降低了25%。美國能源部最近還圍繞風電電價降到每千瓦時2.5美分、風力發電設備在世界市場的占有率、2010年裝機1萬兆瓦等目標,撥專款支持科研和制造單位進行科學研究。政府在2007財政年度預算中撥款4400萬美元,用于研究在低風速環境下提高風力發電效率的技術,從而達到降低風力發電成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