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財稅[2015]74號文《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從今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對風電產業意味著什么?
政策已實施7年
一切還要從此項政策本身說起。記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08]156號文,即《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一文件中,第四條第五款已經明確規定: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政策。該項政策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也就是說,自從2008年7月1日起,風電一直在執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那么,這次又為何出臺一個已經在執行的政策?
記者帶著上述疑問聯系到一位博隆咨詢機構負責新能源領域的分析師,這位分析師告訴記者,他留意到了上述新出臺政策,但還未仔細研究。“初步感覺,此次出臺的退稅政策是針對風電設備的,和此前的政策并不沖突。”該分析師稱。
記者找出政策原文,仔細對比了新舊政策,發現區別只有兩個字。財稅[2008]156號文對于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表述是: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2015]74號文的表述是: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僅僅多了“產品”兩個字。
記者注意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15]74號文的同一天還發布了財稅[2015]78號文,即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與此同時,廢除了財稅[2008]156號文。而在財稅[2015]78號文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中,已經找不到風電的字樣。
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風電專委會副主任徐鵬明確向記者表示,此次出臺的新政策是針對發電企業的,也就是風電場的,而不是針對風電設備企業。
記者又向一位風電整機商負責人核實,“風電設備制造環節從來沒有國家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通常都是給發電企業的。”該負責人稱。
至此,事情基本明朗。財稅[2015]74號文并不是新的優惠政策,只是把同步廢除的[2008]156號文關于風電的部分單獨拎了出來,仍是針對風電場,不針對設備制造企業。
退稅或對風電場幫助有限
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不是政策的新紅包,但是把風電此次單獨列出,也傳達出相關部門對風電產業重視的意味。
采訪中,不少風電場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這個自2008年起執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風電場來說并不“解渴”。
一位風電場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建設一個10萬千瓦的風電場,需投資大約7-7.5億元,設備投入占一半略多,收回全部投資需要8年左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