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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來源:國務院 瀏覽數:2049
專欄1:“十二五”環境保護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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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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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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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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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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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比2010年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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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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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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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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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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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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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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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排放總量(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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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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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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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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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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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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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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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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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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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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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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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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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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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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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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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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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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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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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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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水系國控斷面水質好于Ⅲ類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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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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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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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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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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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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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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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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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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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包括工業、城鎮生活和農業源排放總量,依據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結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間,地表水國控斷面個數由759個增加到970個,其中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個數由419個增加到574個;同時,將評價因子由12項增加到21項。據此測算,2010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比例為17.7%,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Ⅲ類水質的比例為55%。
③“十二五”期間,空氣環境質量評價范圍由113個重點城市增加到333個全國地級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測算,2010年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為72%。
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
(一)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加大鋼鐵、有色、建材、化工、電力、煤炭、造紙、印染、制革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企業,并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重點行業新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要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前置條件。
著力減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非化石能源發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提高煤炭洗選加工水平。增加天然氣、煤層氣供給,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在大氣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進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準入門檻。探索建立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強度評價制度。積極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方式。
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造紙、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推進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領域清潔生產示范。深化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加快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二)著力削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點地區、行業水污染物減排力度。在已富營養化的湖泊水庫和東海、渤海等易發生赤潮的沿海地區實施總氮或總磷排放總量控制。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進造紙、印染和化工等行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削減比例較2010年不低于10%。嚴格控制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造紙、印染、制革、農藥、氮肥等行業新建單純擴大產能項目。禁止在重點流域江河源頭新建有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項目。
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加大污水管網建設力度,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加快縣城和重點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15年,全國新增城鎮污水管網約16萬公里,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4200萬噸,基本實現所有縣和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處理能力,污水處理設施負荷率提高到80%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監控平臺建設。滇池、巢湖、太湖等重點流域和沿海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提高脫氮除磷水平。
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化養殖場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改進養殖方式,推行清潔養殖,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養殖小區、散養密集區污染物實行統一收集和治理。到2015年,全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力度。
持續推進電力行業污染減排。新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燃煤機組要加快淘汰或建設脫硫設施,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煙氣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機組要全部加裝脫硝設施。加強對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進行改造。
加快其他行業脫硫脫硝步伐。推進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加強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的工業窯爐要進行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要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水泥生產線要安裝效率不低于60%的脫硝設施。因地制宜開展燃煤鍋爐煙氣治理,新建燃煤鍋爐要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東部地區的現有燃煤鍋爐還應安裝低氮燃燒裝置。
開展機動車船氮氧化物控制。實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加速淘汰老舊汽車、機車、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提高機動車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生產一致性檢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生產、銷售和注冊登記。鼓勵使用新能源車。全面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提升車用燃油品質,鼓勵使用新型清潔燃料,在全國范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積極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調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
四、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審批工作,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推進水源地環境整治、恢復和規范化建設。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外匯水區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管。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要定期開展水質全分析。健全飲用水水源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預警。
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明確各重點流域的優先控制單元,實行分區控制。淮河流域要突出抓好氨氮控制,重點推進淮河干流及鄭州、開封、淮北、淮南、蚌埠、亳州、菏澤、濟寧、棗莊、臨沂、徐州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干流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海河流域要加強水資源利用與水污染防治統籌,以飲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環境改善和跨界水污染協同治理為重點,大幅減少污染負荷,實現劣Ⅴ類水質斷面比重明顯下降。遼河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推進遼河保護區建設,實現遼河干流以及招蘇臺河、條子河、大遼河等支流水質明顯好轉。三峽庫區及其上游要加強污染治理、水生態保護及水源涵養,確保上游及庫區水質保持優良。松花江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和面源污染治理,國控斷面水質基本消除劣Ⅴ類。黃河中上游要重點推進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強寧東、鄂爾多斯和陜北等能源化工基地的環境風險防控,加強河套灌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現支流水質大幅改善,干流穩定達到使用功能要求。太湖流域要著力降低入湖總氮、總磷等污染負荷,湖體水質由劣Ⅴ類提高到Ⅴ類,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巢湖流域要加強養殖和入湖污染控制,削減氨氮、總氮和總磷污染負荷,加強湖區生態修復,遏制湖體富營養化趨勢,主要入湖支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質。滇池流域要綜合推進湖體、生態防護區域、引導利用區域和水源涵養區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體水質。南水北調中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要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實現水質全面達標;東線水源區及沿線要進一步深化污染治理,確保調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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